(2017���甘027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1570号原告: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祁连街区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328297。法定代表人:刘佰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商业服务中心4号写字楼1层4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9548880P。法定代表人:朱军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员工。原告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欣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兰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佰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649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4日,原告所有的甘B086**小型越野车在嘉峪关市和城东路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辆受损。该车在嘉峪关广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修理费56490元。因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应当对该车损失进行理赔。人保兰州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并非在2017年2月14日发生事故,因属单方事故,报警后交警未出警,未进行现场勘查。后被告到交警大队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保险车辆在报案事故发生前已经受损,原告属伪造、变造事故现场,对此,公司已向原告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亦签收,表示对拒赔的认可。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有的甘B086**路虎越野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份,保险金额268.8万元,保险期间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2017年2月14日,原告司机段鸿山向被告报案称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出险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嘉峪关广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产生修理费56490元。201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以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向原告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段鸿山予以签收。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电脑视频截图照片2张,显示原告车辆一侧安全气帘已弹出,证明在报案事故现场之外该车辆已经发生过事故,本次报案系伪造的事故现场。原告不予认可,认为照片未能显示是从交警部门调取的截图,也未显示视频发生的时间。对此,被告庭审后申请本院调取甘B086**越野车2017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在嘉峪关市易都摩尔十字路口监控录像,本院依被告申请在嘉峪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回函:“贵院来函调取甘B086**越野车2017年2月11日至13日在嘉峪关市易都摩尔十字路口监控录像,因电信公司交通监控录像存储时限最长为30天,故上述时间段的监控录像无法调取”。因被告提交的视频截��照片不能证明保险车辆是在报案事故现场之外发生的状况,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是否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问题。被告抗辩称保险车辆的报案现场属伪造,路虎越野车不会因车轮剐蹭在道牙边上而导致车辆一侧安全气帘全部弹出,因此,车辆在报案事故现场之外已发生过事故。因事故现场未经交警部门勘查,事故原因未经鉴定,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足以证实报案现场与车辆损害程度不符,且被告所提交的视频截图照片不能证实是报案事故现场之外发生的事故,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送达原告司机的拒赔通知书,系处理保险理赔的程序性手续,被保险人的接收行为并不是对保险人拒赔处理的认可。综上,原告所有的甘B086**越野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应当理赔,原告的��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支付原告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64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铭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寇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