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应书申请执行刘召友、李安静、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书,刘召友,李安静,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张应书,女,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召友,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安静,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负责人:李安静,该食品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张应书申请执行刘召友、李安静、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张应书的债权受偿数额为本金70000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召友、李安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清泉食品厂有多个债务,已拍卖的财产,本案正在参与分配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恢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