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隋新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507号罪犯隋新,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2年2月24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前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隋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7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2日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表扬6次,获得有效积分3888分。违纪一次,部分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