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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某1与樊某2、凡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1,樊某2,凡某,樊某3,樊某4,俞某,樊某5,樊某6,樊某7,樊某8,樊某9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990号原告:樊某1,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告:樊某2,男,193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凡某,女,192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樊某3,女,194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樊某4,女,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俞某,女,194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樊某5,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樊某6,女,1967年4月8日,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被告:樊某7,女,1969年4月8日,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樊某8,女,1971年8月30日,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告:樊某9,男,1974年6月26日,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樊某1与被告樊某2、凡某、樊某3、樊某4、俞某、樊某5、樊某6、樊某7、樊某8、樊某9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樊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樊某1承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