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兰小莲、钟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莲,钟小英,黄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兰小莲,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申请执行人:钟小英,女,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黄文根,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兰小莲、钟小英与黄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根名下登记有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文根的林权,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