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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兰小莲、钟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莲,钟小英,黄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兰小莲,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申请执行人:钟小英,女,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黄文根,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兰小莲、钟小英与黄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根名下登记有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文根的林权,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