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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闯与金香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闯,金香淑,郑恒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69号原告:陈闯,男,50岁,1967年2月4日,汉族,住址: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香淑,女,朝鲜族,住址:延吉市。被告:郑恒奎,男,朝鲜族,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陈闯金香淑、郑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闯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闯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莲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