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闯与金香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闯,金香淑,郑恒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69号原告:陈闯,男,50岁,1967年2月4日,汉族,住址: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香淑,女,朝鲜族,住址:延吉市。被告:郑恒奎,男,朝鲜族,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陈闯金香淑、郑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闯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闯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莲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