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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旬邑县清塬煤矿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住所地:旬邑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2017)陕0429执12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库浩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