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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明从贵申请执行明财、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从贵,明财,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73号申请人:明从贵,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明财,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小红,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明从贵与明财、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明财、陈小红所有的价值6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9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明财、陈小红所有的价值6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