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月飞与敖春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飞,敖春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49号原告:胡月飞,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敖春苗,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飞与被告敖春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月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月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月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胡月飞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