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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纪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被执行人纪洁,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纪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因处置房屋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25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