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布日古德、那仁其木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布日古德,那仁其木格,锡伦巴根,努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771号原告:于海军,男,1972年12月31号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布日古德,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仁其木格,女,1981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锡伦巴根,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努玛,女,1972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于海军与被告布日古德、那仁其木格、锡伦巴根、努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海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军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军撤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查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格日乐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