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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子坚与高鹤、徐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坚,高鹤,徐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663号原告:杨子坚,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鹤,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徐蕾,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高鹤妻子。原告杨子坚与被告高鹤、徐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子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子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53元,减半收取计5,676.5元。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曹 佳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