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永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永仙,蔡信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西路417号、419号。法定代表人陶建锋。被执行人吴永仙,女,1972年8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蔡信弟,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文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5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永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车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国君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1976号金华市公安局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永仙、蔡信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197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永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附:(2017)浙0782执197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