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爱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94号罪犯王爱花,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爱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宣判后,王爱花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安中少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爱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杨爱明、范艳芳、岳国强、王据安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通过王爱花、符杰、张江、姜文山、吴海龙等人从东宁县帅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市春燕秸秆炭有限公司、开封宏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向安阳市万光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国顺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安阳市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王爱花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总额为13754075.94元,已全部抵扣。系主犯。罪犯王爱花自入狱以来,2015年7月,2016年1月、7月、12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3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爱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得一定奖励,但罚金未缴纳,狱内月均消费440余元,说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爱花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