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申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士林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士林,赵剑英,李福德,陈丽,徐峰,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1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士林,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剑英,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德,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丽,女,1967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四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战硕军,男,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路*****号。原审原告:徐峰,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再审申请人赵士林、赵剑英、李福德、陈丽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张士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违法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终7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士林、赵剑英、李福德、陈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不合法,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备注中注明“如对本处理意见书存在异议,请在30日内向上级申请复查或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确认沈阳市铁西区张士村第十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属于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原一、二审法院驳回赵士林、赵剑英、李福德、陈丽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其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注明可以到法院起诉的主张,因其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士林、赵剑英、李福德、陈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士林、赵剑英、李福德、陈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忠丽代理审判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齐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