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6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琦霞与徐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琦霞,徐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554号申请执行人:姚琦霞,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徐翀,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姚琦霞与徐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徐翀归还姚琦霞借款7408元并支付利息370元,合计7778元,由徐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姚琦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姚琦霞负担42元,由徐翀负担46元。因被执行人徐翀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大额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据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张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