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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义联与陈行贤龙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联,龙训明,陈行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94号原告:郑义联,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龙训明,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行贤,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郑义联与龙训明、陈行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联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龙训明、陈行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义联撤回对被告龙训明、陈行贤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由原告郑义联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