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党留庄乡马连庄村。法定代表人:武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伟,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号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赵毅宏,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马卉研审判员 张 丽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