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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继仕与被执行人张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继仕,张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350号申请人邹继仕,男,住址本市。被执行人张成志,男,住址本区。申请人邹继仕与被执行人张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2月3日原告邹继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6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在建行查询到其款项2013元,但无法网冻,在紫金农商行查询到其款项1558元,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人均表示对该款项因数额较小不予扣划,另本院轮侯查封其名下位于本市XX路XXX号X幢XXX室、车库和幸福家园小区八套拆迁置房,本院已函告安徽省亳州中院参与分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起将被执行人张成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