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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6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建浩与海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浩,海门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685号之一原告:沈建浩,男,195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静,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加栋,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6785840-6),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吴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世平,该单位胸外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姗,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建浩与被告海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沈建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沈建浩负担。审 判 长  赵卫平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