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6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建浩与海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浩,海门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685号之一原告:沈建浩,男,195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静,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加栋,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6785840-6),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吴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世平,该单位胸外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姗,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建浩与被告海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沈建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沈建浩负担。审 判 长 赵卫平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