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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本院民四庭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四庭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989号申请人:本院民四庭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法定代表人:.执行人 :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665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四庭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917.00元的财产,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王振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