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邵洪双,杜飞群,吕江剑,陈黎青,卢鹏,任阿东,浙江双久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4层。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被执行人: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邵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邵洪双。被执行人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村凤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吕江剑。被执行人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2号楼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任阿东。被执行人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黎青。被执行人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荷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卢鹏。被执行人邵洪双,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邵宅村嘉源小区**号。被执行人杜飞群,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邵宅村嘉源小区**号。被执行人吕江剑,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西溪镇西溪村市基路***号。被执行人陈黎青,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弄*号。被执行人卢鹏,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象珠镇中山村中山北路*弄**号。被执行人任阿东,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西溪镇洪塘村***号。被执行人浙江双久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杨家工贸区。法定代表人杜飞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邵洪双、杜飞群、吕江剑、陈黎青、卢鹏、任阿东、浙江双久恒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92555.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建 富执行员 林 向 荣执行员 洪 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