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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师兵申请执行杨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兵,杨虎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师兵,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被执行人杨虎娃,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号。本院在执行师兵申请执行杨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师兵与被执行人杨虎娃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准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师兵自愿撤回(2017)陕0624执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