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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泾源欧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陕西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泾源欧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陕西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泾源欧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泾源县。法定代表人:郝永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陕西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杨玉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宁夏泾源欧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陕西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4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宁夏泾源欧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申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陕西第二分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陕西第二分公司与上诉人宁夏泾源欧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内,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泾源县人民法院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宁夏泾源县”为由,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不服,遂上诉来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宁夏泾源县境内,故泾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虎     少     军审判员 王     世     贵审判员 宣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南     紫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