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黎柄灵、胡启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柄灵,胡启田,洪福蓉,刘强,张攀,何世裕,杨美容,黄卓玲,岳童,程莉,孙泽菌,李小红,黄丽琼,腾修红,郑天月,夏会英,刘传英,张敏,金堂县行大田牛排海鲜自助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黎柄灵,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胡启田,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洪福蓉,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攀,男,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何世裕,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美容,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黄卓玲,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岳童,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程莉,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孙泽菌,男,199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黄丽琼,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腾修红,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郑天月,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夏会英,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传英,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金堂县行大田牛排海鲜自助餐厅。住所地: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2号1栋1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吴金俤。申请执行人黎柄灵等十八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堂县行大田牛排海鲜自助餐厅劳动争议纠纷十八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093-00105、00107-00111号仲裁裁决决书。向被执行人金堂县行大田牛排海鲜自助餐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堂县行大田牛排海鲜自助餐厅向申请执行人黎柄灵、胡启田等十八人支付工资共计590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