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XX中申请执行遵义市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遵义市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遵义市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开发区高坪镇排军组,组织机构代码:21481425-3。被执行人罗国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字20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XX中申请执行遵义市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国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罗国华名下遵县高坪字00000房产一套(轮候)。经查,被执行天宝建材公司人已经未正常营业,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罗国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