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郭玲、孙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郭玲,孙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郭玲,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孙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郭玲、孙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3民初5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郭玲名下房屋一套,因为短期内暂无法处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