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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039号申请人: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