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启明与中山市横栏镇华鸿达五金加工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明,中山市横栏镇华鸿达五金加工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395号原告:王启明,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辉,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华鸿达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长安北路***号118铺之一。主要负责人:温永红,该店投资人。原告王启明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华鸿达五金加工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启明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华鸿达五金加工店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明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华鸿达五金加工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启明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