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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庆元、郭井会等与吕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元,郭井会,吕建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153号原告:赵庆元,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井会,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勇,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元、郭井会与被告吕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庆元、郭井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庆元、郭井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元、郭井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赵庆元、郭井会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