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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德锋与李捷、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锋,李捷,周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4号之二原告:周德锋,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管少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捷,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周雪玲,女,1972年10月30日,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刘荣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德锋诉被告李捷、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40元,由周德锋负担。审 判 长  黄 耿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