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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标国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标国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标国,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2013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标国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标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2日17时许,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女庄摩托车载被告人刘标国窜至澄海区盐鸿镇坛头村道上社后底沟路附近,见被害人黄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肩上挂着一个黑色手提袋,陈某驾车靠近黄某,刘标国趁黄某不备伸手抢走其手提袋,袋内有一部白色OPP0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52元)、现金800多元。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2、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同案人陈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女庄摩托车载被告人刘标国窜至澄海区盐鸿镇鸿三路段附近,见被害人林某1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自行车车篮内放着一个黑色钱包,陈某驾车靠近林某1,刘标国趁林某1不备伸手抢走其钱包,包内有现金900多元。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3、2016年12月22日14时许,同案人陈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女庄摩托车载被告人刘标国窜至澄海区盐鸿镇上厝路附近,见被害人林某2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自行车车篮内放有一个黑色钱包,陈某驾车靠近林某2,趁林某2不备伸手抢走其钱包,钱包内有一部黑色诺基亚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39元)、现金50多元。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标国共参与抢夺作案3宗,数额共人民币2541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标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刘标国因吸毒成瘾被送往汕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标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林某1、林某2的陈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饶平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标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结伙多次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标国前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标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标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和楷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