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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及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当庭兑付案件款8529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兑付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兑付50000元,下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追偿。若被执行人陈某某不按期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5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