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丁玉乾、荣成市华海渔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乾,荣成市华海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丁玉乾。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海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海渔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荣石劳仲案字(2017)第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荣石劳仲案字(2017)第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