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黄建辉、杨君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明,黄建辉,杨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143号申请人:李文明,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黄建辉,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杨君萍,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司晓虹,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李文明与被申请人黄建辉、杨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建辉、杨君萍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即被申请人黄建辉、杨君萍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的房地产(监证003XXXX、监证003XXXX、邛国用2009第1XX号)。担保人司晓虹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川AXX5**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作为诉讼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15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价值6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建辉、杨君萍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司晓虹所有的车牌号川AXX5**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建辉、杨君萍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的房地产(监证003XXXX、监证003XXXX、邛国用2009第1XX号),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