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建华、鲁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鲁卫荣,浙江蓝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鲁卫荣,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蓝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启圣路规划支路,组织机构代码:698267187。法定代表人鲁卫明。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鲁卫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鲁卫荣归还原告张建华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浙江蓝色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鲁卫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卫国无固定职业,但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开办的浙江蓝色机械有限公司已自动歇业。厂房、土地已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置。除清偿抵押债权外,尚存余款等待分配。另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车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7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锡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