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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孙国友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41号罪犯孙国友,男,汉族,1977年9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孙国友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孙国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国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