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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咸阳彬源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彬源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58号申请人咸阳彬源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高山矿区。组织机构代码06139439-X法定代表人:李登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彬源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已停产,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彬源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六民初字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敬             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