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忠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王忠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844号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乌塔其。法定代表人:陈峰,职务: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忠波,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波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