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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7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梅生与沈启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梅生,沈启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815号原告:侯梅生,女,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沈启生,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告侯梅生诉被告沈启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侯梅生承担。审判员 宋 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