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3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许国抄与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抄,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042号之一原告:许国抄,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571号4幢A310室。法定代表人:林振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冰冰、沈林燕,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诉被告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9.50元,由原告许国抄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