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苗涛与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涛,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61号原告:苗涛,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东,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受理原告苗涛诉被告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建国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