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甘肃西部欣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188号原告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圈湾沟。法定代表人祁云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晶,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皋兰县建德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张文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肃西部欣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军淇,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甘肃西部欣星物流有限公司撤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31日,原告兰州金羊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皋兰县人民政府追加为被告。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二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惠娇代理审判员 张翼鹏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瑾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