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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琼英与吴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英,张兰英,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英,女。申请执行人张兰英,女。被执行人吴成,男。本院在执行人张琼英、张兰英与被执行人吴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执行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