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美丹、徐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美丹,徐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javascript: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范美丹,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道云,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范美丹与被执行人徐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道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美丹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道云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徐道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道云的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徐道云名下位于松源镇龙车村17号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徐道云名下位于松溪县松源镇茶厂后1巷6号的房产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道云位于松源镇枣岭街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车辆、工商等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范美丹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