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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景坡、马盼清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坡,马盼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坡,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张景坡,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马盼清,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马盼清,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张景坡申请马盼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24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景坡、张景坡于2016-1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240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执行员  王兵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