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游与于绪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余游,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于绪年,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人余游与被执行人于绪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于绪年支付人民币135,690.5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除沪D0XX**江淮牌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社保等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对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余额总计153.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