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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传忠、杨丽等与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传忠,杨丽,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唐传忠,1980年12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淳安县。原告:杨丽,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51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董旭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传忠、杨丽诉被告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忠、杨丽撤回对被告杭州商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唐传忠、杨丽负担。审 判 员 姜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