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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志泉与姚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泉,姚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496号原告:彭志泉,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姚干,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彭志泉与被告姚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但原告彭志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志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