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志泉与姚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泉,姚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496号原告:彭志泉,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姚干,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彭志泉与被告姚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但原告彭志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志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