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林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林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155号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法定代表人:王军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美,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北京华林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5575362R。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林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本案诉讼费5919元,由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微信公众号“”